







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182180 | 发文字号: | 陕交办〔2012〕70号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2-07-10 |
厅直各事业单位: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2〕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在开展采购活动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实施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不得在注册资本、生产能力、业绩水平、资格条件等方面限制中小企业,不得使用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排斥中小企业。
二、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应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专门提供给中小企业。
三、应允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签订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应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应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分享到: